典範的兩則索引
關於建築元素的延伸

林義傑
大木匠師施坤玉技藝傳習藝生

「一個過去從來不會顯在的!」(註1) 留下來的只是一些悻存的痕跡。

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第30期介紹的<林家祖厝重建>設計過程中,明顯地企圖與歷史、痕跡這一課題對談,無疑地設計者想從中保留一些記憶。儘管整個重建案運用了類型學的概念與結構主義裡轉化的策略完成了絕大部份的設計,但從設計者於該篇設計說明的引述中(註2)我們仍可得知,該設計裡具解讀設計機制的關鍵還有門框(造型)及含笑(氣味)這兩個符號。稱它們為符號是因為門的功能已經從純粹的防禦等第一機能變成一組記憶字母。從被保留下來的門框處境(situation)我們可以回顧過往,而該家族的歷史也就在門縫中蔓生出來,這已是門的第二機能。 此處的門在扮演與祖厝及重建的建物關係底,相對於德希達闡釋差異與延異一詞所用的difference與diferance中e與a聲音互滲結果有某些相似,該案也因為門框的保留而出現了許多言外之意。可知道設計者在此欲利用此同一元素–門所在不同背景地對照處理來表達該居住空間的時間差異,並嘗試喚回已逝的典範。

正如於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第30期該文結語中所設問的:「我們應給後代子孫留下什麼樣的典範?」這一急切告示所透露對時間流逝的無奈,都與設計者肩負的建築使命相若,有著同樣沈重無力的發聲。除了門之外,此案中形式的第二個索引–含笑的香氣,以嗅覺做為一種時間感的喚回也是特別的。特別是這個快被視覺淹沒的感官世界,在視覺老是被「視」一家之主的習慣下,形式無疑已成了為視覺的獨生子,並常以圖像化的形象被品頭論足一番,只是對於其它的那些感官躲哪去了?我們常常不知道。就如其中的嗅覺,長久以來便一直是被設計者忽略甚至避而不聞的,這是我們太仰賴視覺所導致的後遺。其實一個特殊的空間上至廟堂下至灶廁,氣味往往主導了形式的聯想或回想。想想香煙或尿液的氣味的確很輕鬆地幫助我們追憶起一些場景,當然也包括當中種種可能的相關造形。因此在<林案>裡可以想像地:含笑正忙著散播空間的香味,而那氣味也似乎正從歷史軌道的那一端緩緩地朝這邊飄了過來,於是重建後的新建築–林家祖厝剎時籠罩在兒時歡樂的舊空間氛圍底下。正如建築師一般,氣味早已幫我們砌築起一座深刻的建築,而我們卻不知該如何享用。或許<林案>這個設計的完成部份是靠鼻子的忙,儘管旁人嗅不出個所以然!

圖1:兩種不同處境A,B
圖2:不同元素的相同處境(以門為 例,在同環境下不同的門或許暗示 著門這元素的新增變換。當然這新 增概念是建立在A先於B的假設之 下始成立)
圖3:同元素的不同處境 (以門為例,我們無法判別時間先 後。亦即無法藉右側門來推想左側 情境,所以我們該留下怎樣的典範 線索給後代?但當我們有了A與B的 歷史認知後,保留的態度就變得清 楚許多)

隨著這些線索的浮現,我們最終可以試著將德希達對延異概念不同示素的相同背景(圖1)(註3),與林案中同元素的不同背景(圖2)做一圖象化觀察。在這一個被簡化了的規範性推論,我們只希望藉此討論並解釋單一元素的處境現象,進而找出觀看的一種方法(即便這分析又弔詭地掉進以視覺為中心的比較)。

首先容許我們這樣地假設:

已知:

有兩組先後順序的形式群組A跟B(圖1)。A裡涵蓋有a1,a2…到an種的元素組成。B也含概有b1,b2…到bn種的元素組成。那麼可以將之以符號表達成:(a1,a2,a3,…an)εA

(b1,b2,b3,…bn)εB

現象一:

A>B時(>:先於)

bnεA時表示新增或創作

anεB時表示保留

現象二:

A=B時(=:同時)

bnεA時可能表示抄襲或創造 anεB時可能表示抄襲或創造

在此描述裡,針對不同的背景環境被植入的建築元素將隨時間出現的先後而有不同形式的解釋。其最終意義則現身在對待老舊建築面臨新建或增建時所持的態度。在此對照之下,<林案>是屬於現象一裡第二項的保留態度。亦即只保留了門及含笑這組建築元素,其餘背景環境則已全然更新。至於另一種對老舊建築所持的態度則是新增。而這兩種處理舊建築物的態度當然全然的不同:前者是先消減再加成,後者則直接予以加成。這些態度也都意謂著某類的價值差異與現實妥協,但卻絕非絕對。至於現象二裡不同的背景環境卻同時出現相同的元素,這可能意謂各自的創作的結果,或也可能意謂著文化延遲(cultrual lag)所造成的形式延遲(註4)。依據這樣的推論,會發現時間在<林案>設境中的重要性但卻也隱藏著模糊性。這種既模糊且相對的特性所造成的結果是:當後人或旁觀者沒有足夠的背景經驗做基礎,則出現其周遭的形式也就不具有時間先後的順序問題,有的只是形式差異罷了。所以當我們對已逝的環境毫無感覺之後,形式的演化與時間進程將變得毫無關係也無意義。因此形式多變的現在我們真能留下什麼典範給我們子孫嗎?也許只是一些痕跡,一些需要被記錄或再詮釋的遺跡–或許可稱之為傳統。

正如德希達在對延異一詞所做的其它解釋時曾說到的:「穿過這些相異的痕跡和通過這些痕跡間的差異,標誌出本體界限。」因此靠著這些符號差異背景的梭尋,讓人得以歷史中發現到自己,進而確立個體的存有,典範(paradigm)於是才變得有其專有意義。無疑地,這將回到一個海德格式的存在問題。而在<林案>中當作一位旁觀者(the other)的我們,應該如何從這兩則個人的形式索引中找出體驗空間的捷徑?

註釋:

註1:德希達:「一個過去從來不會顯在的:萊維納(Emmanuel Levinas)用這個公式來指痕跡以及絕對他者之謎,即他者(autrui)。見<語言與現象>, P. 223。

註2:見《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第30期,PP.36-39。

註3:如此轉化德希達延異的概念,只希望借此做一簡單對照,或許簡化延異定義的結果可能導玫漏洞百出或錯誤產生。但終究延異一詞正如德希達一再宣稱:「延異既不是一個詞,也不是一個概念,對我來說,它似乎是一個戰略主題。」那般的不確定」見<語言與現象>,PP.195-233。

註4:以建築史的斷代長度而言,此邊對「同時」的定義,當然應該是被容許在一定的時間振幅之內的討論。